2016年10月10日,鄭州市消費者杜先生在某網購平臺上一家的店鋪花3168元賣了一臺抽油煙機,店鋪產品頁面上公開承諾“假一賠十”。可事實確實假廚具。跟鄭州裝修網一起來看吧!
【案件】
某網購平臺上買到假廚具
11月2日,杜先生來到某廚具鄭州的售后部門,得知自己買到了假廚具”。
隨后,杜先生聯系杭州工商部門并和杭州某廚具的廠家進行了對接,最終確定所買產品不是杭州某廚具生產的正牌產品,而是假冒產品。
經過多次電話溝通,杜先生從某網購平臺獲悉了賣家許某建的電話等個人信息。
可是,許某建的電話要么無人接聽,要么無法接通。
于是,杜先生把許某建和某網購平臺一起起訴到了法院并提出了三個訴求:要求許某建賠償10倍損失31680元;要求某網購平臺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17年11月23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許某建未出庭。
【焦點 】
某網購平臺要不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杜先生起訴某網購平臺承擔連帶責任,某網購平臺代理律師不予認可。
該律師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當杜先生反映自己收到的是假貨時,某網購平臺已向杜先生提供了某網購平臺賣家許某建的姓名、電話等個人信息,為杜先生維權提供了線索。
二、在聯系不上許某建的情況下,某網購平臺已先行退還杜先生貨款3168元,這反映了某網購平臺在面對類似投訴時的態度。
三、當杜先生和賣家許某建發生糾紛時,某網購平臺已對許某建的店鋪做了下架處理。
四、某網購平臺作為一個網絡交易平臺,不參與買賣雙方任何一個環節,在所有用戶(包括賣家和買家)注冊時,都要簽“公證書”,某網購平臺也曾提醒用戶仔細閱讀全部內容,如果有疑問或不認可任一條款,可選擇停止所有服務,而杜先生作為一個成年人,在涉及個人利益時,有義務對上述條款進行仔細閱讀并確認。
綜上所述,某網購平臺代理律師認為,某網購平臺不應對此案負連帶責任。
但杜先生的律師認為,某網購平臺提供的許某建的個人信息及退款并不是某網購平臺主動行為,而是在杜先生反復投訴、維權的情況下被迫做出的選擇。而且,某網購平臺用戶注冊的條款只是某網購平臺一方的說明,并沒有得到雙方當面簽字、摁手印、蓋章等確認手續,可以視為無效。
【焦點 】
“假一賠十”能不能成立
起訴時,杜先生提出讓許某建和某網購平臺賠償他10倍損失,他當初付款3168元,經鑒定是假貨后,就應該賠他31680元。
杜先生稱,當初購買商品前,許某建的店鋪頁面就有宣傳語“假一賠十”,那么,如今就應當賠償31680元。
某網購平臺代理律師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有購買到假冒食品時,才能獲得十倍賠償,而杜先生購買的是廚具,不在此列,最多只能“假一賠三”。
該律師還認為,“假一賠十”是某網購平臺賣家許某建的承諾,是其在店面宣傳中自行發布的,而某網購平臺作為一個網絡服務平臺,不參與商品的宣傳、銷售、運輸等環節,所以,“假一賠十”不適合向某網購平臺追討。
【鏈接】
網絡交易平臺有哪些責任
鄭州裝修網了解到,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網絡交易行為進行規范: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