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人士從多家法院了解到,在生活中,市民常常遇到為別人提供擔保的情況,而且被擔保人多為親朋好友或者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在為其做擔保的時礙于情面,并未實際考察過對方的信譽以及償還能力,就一口答應做擔保,鄭州裝修網小編覺得這就可能造成很多擔保人為欠款人償還債務的事實。
【案例1】
為幫“老賴”哥哥還錢,她賣掉了自己的房子
2014年6月,王紅作為抵押人,用自己名下的房產擔保向李偉(化名)借款26萬元,又將這筆錢轉借給了自己哥哥,期限六個月。哥哥拿了錢之后一走了之。到了還款日期,家境本就不富裕的王紅根本無力償還債務。
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2014年12月30日,眼看無法要回欠款的李偉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生效后,李偉向中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的努力下,2016年10月10日,被執行人王紅一家按照約定搬出房子,住進了申請人為他們租住的房子里。她名下的房產按照法律規定進入了拍賣程序,近日成功出售,26萬元執行款也順利執行到位。
【案例2】
子債母償,否則名下汽車要被拍賣
類似的案例還發生在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福某是鄭州市二七區人民院一起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2014年,華某與福某簽訂某品牌經營合同,在經營過程中,因福某沒能及時提供充足貨源,導致華某經營困難,兩人因此產生了糾紛,福某最終成了法院的被執行人。
法院執行局多次前往福某家中執行,但其孩子尚小,母親張女士請求法院寬限幾天,愿意為孩子做擔保,自愿寫下保證書,保證2017年4月30日前還清福某欠款及利息,如不能兌現,同意法院對其名下的寶馬車進行拍賣。
在法院多次催促下,張女士陸續替福某償還了全部欠款,否則其名下的寶馬汽車將要被法院拍賣。
【說法】
走出“被冤枉”心理,做擔保前弄清法律風險
大多數擔保人在面對法院執行的時候總是認為自己很冤,而且很不配合,甚至有暴力抗法的情況,究其原因還是擔保人對擔保責任的不清楚、不理解。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在一般保證的狀況下,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后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這樣,擔保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償付債務,保證人的財產隨時可能接受法院執行,擔保的風險相對要大。
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法院執行法官提醒,做擔保前一定要了解法律風險,已經做了擔保被追究責任的,要走出覺得自己是冤枉的心理門檻,擔負起責任履行裁判文書義務才是正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