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二手房買賣交易越來越多,但是二手房在交易中出現的糾紛也是比較多的,今天鄭州裝修網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兩個關于二手房買賣交易中的糾紛,希望大家在這兩起糾紛中取得經驗。
案例1
已經開始還貸,原房主卻要“毀約”
2016年5月30日,方先生在鄭州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斡旋下,與賣房者王女士、房產中介共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王女士將位于金水區的一套建筑面積77平方米的房子,以總價72萬余元賣于方先生,雙方應在簽署合同之日起80個工作日內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辦理房產過戶相關手續。
隨后,方先生按照約定支付定金和傭金共2萬元,并為這套房屋進行了解押,將房款打入資金監管賬戶,開始還房貸,一切看起來,這處房屋已經屬于方先生的了。
然而,在后續辦理房屋過戶的手續過程中,王女士卻不愿意配合辦理過戶手續了。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中介急得不行,已協助買賣雙方辦理完銀行的面簽,房管局網簽以及資金監管等手續了,就差過戶手續環節,王女士卻拒接電話,這咋辦?
無奈之下,方先生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繼續把房子賣給自己,并支付違約金5000元。
案例2
交完首付后,遭一房兩賣?
與方先生比起來,趙女士更郁悶。她在買二手房的過程中,與原房主達成協議,并在交過首付后入住了房屋。但在隨后,原房主卻讓他們趕緊搬出去,房子不賣了,這是咋回事?
2016年6月13日,趙女士與宋先生通過房產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宋先生位于金水區的一套房產,售價138萬元。簽訂合同后,趙女士發現這個房屋沒有辦理解押手續,隨后網簽、資金監管等手續均無法辦理。同年8月份,雙方再次簽訂《房屋買賣支付首付款協議》,趙女士交付38萬元首付款后,宋先生將房屋交付趙女士。9月1日,趙女士入住該房屋。
然而,房子都住進去了,宋先生卻遲遲不愿配合辦理過戶,而后直接向中介表示不賣了,并在其他房屋中介再次登記了房屋出售信息。
一房咋能兩賣呢?為了買這所房屋,趙女士來回奔波,幾乎累倒。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面對房主的毀約,她一紙訴狀將宋先生告上法庭。
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原房主還得賠付違約金
針對方先生與趙女士遇到的情況,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就方先生的訴求,金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達,雙方于2016年7月27日簽訂了《鄭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且原告已將相關購房款72萬余元存入資金監管賬戶,所以被告應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由于原告最初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由其父親代簽,違約金部分不予支持。
就趙女士的情況,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2份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判決在不違反鄭州市相關限購政策的前提下,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針對違約金部分,原告提出按照合同約定索賠10萬余元,法院綜合當事人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賠付原告3萬元違約金。
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法院提醒,二手房買賣合同如果已成立,各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