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因協商不成,陳女士將房主劉平(化名)告到了法院。今日下午,相關人士從惠濟區法院獲悉,一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劉平返還陳女士定金1.7萬元;賠償陳女士傭金及損失共計8.2萬余元。
合同都簽好的房子,賣家突然說“我不賣了”
經過多年打拼,手中小有積蓄的陳女士決定在鄭州買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
幾經比較,在房產中介的牽線下,她最終選定了位于惠濟區的一套兩居室,并在去年7月9日同房主劉平及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中約定,劉平將房屋一套賣給陳女士,成交價格為93萬元,付款方式為按揭貸款。合同中還約定:“陳女士應于立契當日付清首付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80個工作日內帶相關證件到房屋管理部門立契辦理房產過戶及相關手續。”
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合同簽訂當天,陳女士就依約定向中介支付了購房定金及傭金。中介隨后將定金以轉賬方式支付給了劉平。
誰知道就在辦理貸款手續時,事情突然起了變化。“我賣房子時被你們忽悠了,這個房子我不賣了……”同年7月22日,房產中介通知劉平去銀行面簽貸款合同時卻遭到了拒絕。
陳女士只得先行交納了銀行貸款費用1.3萬余元,隨后同房主劉平多次協商,劉平都不愿見面,最后,干脆表示“我愿意退定金,這房子我不賣了”。
買家告賣家索賠差價損失獲支持
幾經交涉無果后,陳女士一紙訴狀將劉平告到了法院,請判令其返還定金,賠償購房傭金損失及貸款費用損失、房屋差價損失共計人民幣22.3萬余元。
惠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陳女士與被告劉平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陳女士已依約履行了支付購房定金、傭金的義務,被告劉平拒絕配合原告辦理銀行面簽貸款合同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現陳女士主張解除合同,劉平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以支持。被告劉平收取陳女士支付的定金,應予返還。
關于原告陳女士主張賠償購房傭金損失的請求,因合同約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均不影響傭金的收取,因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陳女士主張賣家劉平賠償傭金損失1.23萬元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關于陳女士主張賠償房屋差價損失的請求,經審理認為,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原、被告簽訂合同后至交易過程中,房屋價格已明顯上漲,涉案房屋在被告違約行為發生時的價格與雙方約定的原價格之差額,應為原告陳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現因被告劉平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該可得利益應予賠償,對該損失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根據陳女士的履約情形、被告劉平的違約行為以及本案的實際情況,對該項損失酌定7萬元為宜。
法官提醒:該案的判決是對肆意違約的賣家的一種震懾
本案中法院判決賣家支付原告陳女士房屋差價損失為7萬元。
對此,該案主審法官說,“這樣不僅維護了買房者的合法權益,更是對肆意違約的賣房者的一種震懾,也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誠實守信的倡導和對公平交易原則的維護,起到了維護社會秩序、助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良好效果。”
“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應本著不能讓反悔方通過毀約行為獲利,也不能讓守約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原則,對這種投機行為應給予堅決打擊。”
【法鏈】
什么是房屋差價損失?
所謂房屋差價損失,指的是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時的房屋市場價格與簽訂合同時約定的房屋價格存在差價。差價之所以構成損失,是因為在房價上漲時,如果賣方履行合同,則房屋增值部分為買受人在合同實際履行情形下的可得利益,但由于賣方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買方如購買同一地段同等條件下的房屋作為替代,將付出更高的成本,這一部分差價即是買方所失去的訂立合同預期得到的利益。
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