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近日,相關人士從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二七區法院、惠濟區法院等了解到,2016年下半年,此類案例“扎堆”,房主毀約者居多。買方要求房主賠付18萬元“差價損失”,法院最終予以部分支持。
【案例】房主“反悔”,買家索要18萬“漲價損”
去年下半年,29歲的趙女士決定在鄭州“落戶”,經過中介公司的斡旋,最終確定購買惠濟區長柳路上的一套房屋,總面積90.94㎡,總價款93萬元。
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趙女士購買吳女士名下房產一套,付款方式為按揭貸款,趙女士要于立契當天付清首付款,并且在合同簽訂之日起80個工作日內,帶相關證件到房屋管理部門立契辦理房產過戶及相關手續。
合同簽訂當日,趙女士向房主支付定金177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傭金12300元,隨后又向鄭州市一家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支付銀行貸款費用13470元。
然而,一連串費用掏下來,房主卻反悔了。一個月后,房主單方提出解約,拒絕履行合同,且拒絕向趙女士做任何賠償。于是,趙女士將房主告上惠濟區法院。
房價噌噌漲,損失誰來賠?為此,趙女士要求解約,同時要求房主賠償相關已支付費用,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18萬元。
【判決】判被告賠償7萬元“差價損失”
惠濟區法院審理認為:合同簽訂后,原告已依約履行了支付購房定金、傭金的義務,被告拒絕配合原告辦理銀行面簽貸款合同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原告主張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已經支付的各項支出,法院認為,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17700元,應予返還;12300元傭金賠償,被告應彌補,但相關銀行貸款手續并未實際履行,且在審理中原告也未提供其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以及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辦理抵押等手續的相關證據,故1.3萬余元的貸款費用損失法院并未支持。
“差價損失”訴求法院會支持嗎?對此,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合同后至交易過程中,房屋價格已明顯上漲,涉案房屋在被告違約行為發生時的價格與雙方約定的原價格之差額,應為原告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現因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該可得利益應予賠償,對該損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據相關情況,對該項損失酌定7萬元為宜。
【另案】房主“反悔”,法院判繼續履行合同
趙女士遭遇房主反悔,王女士也遇到類似“毀約”,但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又會如何做呢?
2016年8月31日,王女士買了一套二七區政通路上的二手房,加上一個車位,總共是90萬元。
王女士通過中介公司與房主吳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王女士繳納定金,中介公司就開始幫忙辦理各種過戶手續。雙方約定,任何一方違約,賠償對方壹拾萬元整,并賠償中介傭金。但隨著樓市的各種“火爆”,房主開始不履行合同了。
為此,王女士將房主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協助自己到銀行辦理相關按揭手續。此外,王女士還要求吳先生支付違約金10萬元。
要求支付違約金,法院會支持嗎?相關人士從二七區法院了解到,當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原被告雙方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按照原本約定的90萬元,吳先生將房屋和車位售于王女士。就違約金方面,吳先生因為沒有按時履行合同,賠付違約金2.5萬。
如果這次法院主持的調解,吳先生又反悔了咋辦?調解協議約定,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若被告再次違反原《房屋買賣合同》以及上述約定任一情形,要支付王女士違約金27萬余元。
房價一直不停的增長,許多的二手房糾紛也隨之而來,看完鄭州裝修網小編分享的這兩篇案例,希望大家在購買二手房時要謹慎一些,避免一些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