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拿合同天經地義,為啥變成了‘交換條件’?”鄭州裝修網小編獲悉,臨近交房,去找置業顧問拿購房合同時,購房者劉先生才被告知,需先交1000多元公積金辦理延期的違約金,且不出具任何憑據。相比數十萬元房款,1000多元真不算多,但劉先生認為,且不說公積金貸款延期并非購房者能左右,即便交違約金,也應該由開發商財務收取,并開具相關票據。
【事件】
公積金辦遲了 想拿回合同就得交違約金
2015年12月,鄭州市民劉先生與河南三德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小區一套89平方米的住宅。為方便公積金貸款,置業顧問白女士為劉先生找第三方公司代辦手續,原先想著幾個月就能辦好,沒想到手續辦理較慢,直到2016年10月才辦理完畢。
劉先生說,簽約后就應拿到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因第三方公司辦手續需要,就一直沒拿到。去年底,劉先生已開始償還貸款,就聯系白女士想要回自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她告訴我,想拿回合同,要交一筆1000多元的違約金。”
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白女士拍照發給劉先生的合同條款顯示:公積金貸款約定付款時間是2016年2月25日,買受人如未按規定時間付款,逾期90日后,應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零點一的違約金,出賣人也有權解除合同。
“當時簽合同時只翻到最后一頁簽字,并沒注意到此項條款,也從未被提醒有此違約期限。”
劉先生說,公積金貸款延期是因為第三方公司辦得遲,自己一直積極配合,但置業顧問始終堅持是自己違約,必須交違約金。
【說法】
交完錢,才可以拿走合同
3月12日下午,該小區樓盤營銷中心白女士告訴劉先生,違約金為1400多元,“約定(公積金)付款時間是2016年2月25日,你違約了251天,違約金額每天是總房款的萬分之零點一。”當被問及是否有相關憑證時,白女士坦承:“沒有任何收據和發票,你把錢給我,我交給領導,合同可以直接拿走。”
劉先生說,如果自己對違約負有責任,開發商應在違約期限到期前發函提醒,自己已經開始還貸了,開發商仍未主動通知交違約金,反倒是自己要拿本屬于自己的合同時,違約金一事被拿來作為交換條件。
“那合同的事兒你就再回去考慮考慮吧。”白女士提高音量說,自己也是按合同辦事。
對購房者來說,簽約拿合同是再正常不過的訴求,為何把交違約金作為拿到合同的條件? 白女士起身離去,沒有回答。
【聲音】
律師:扣押合同不妥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堵律師稱,銷售顧問扣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不妥,“違約金跟合同沒有聯系,無論如何,合同都應該交給購房者。”
鄭州裝修網小編獲悉,堵律師解釋,對于購房者所稱自己積極配合、第三方代辦住房公積金遲緩的情況,購房者可拿出證據,證明違約責任不在自己,才能免去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