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裝修網小編獲悉,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表示,就商品住宅限購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部分問題形成會議紀要,對如何界定個人繳納個稅或者社保證明的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限購細則文件提出,對本市非限購區域的社保證明及補繳后符合購房前3年內連續繳納24個月條件的予以認可,出現未交存現象的,無論時間長短均從重新繳納計起。
3年內補繳后滿足購房前連續24個月繳納即符合條件
去年12月22日起,鄭州升級版限購政策規定,非鄭州戶籍家庭,在本市購買住房時,需提供在本市連續繳納兩年以上(含兩年)個稅或社保證明。
“連續”的標準怎么判斷?時間點從哪里算起?此次《會議紀要》明確提出,對本市非限購區域的社保證明及補繳后符合購房前3年內連續繳納24個月條件的予以認可,出現未交存現象的,無論時間長短均從重新繳納計起。對于因退休原因造成不符合近3年連續繳納24個月社保證明規定的,可憑原社保證明、退休證,視同連續繳納。
也就是說,“連續兩年”指的是在3年時間內,考慮到有人因為各種原因社保繳納時可能有中斷的情形,要求只要在補繳之后,符合購房前3年連續24個月繳納條件,就符合鄭州限購政策。
據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此外,對個稅的認定方面,《會議紀要》明確,個體工商戶以個人名義開展經營的,其所繳納的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應當認定為個人所得稅。但是,以個人名義注冊公司制公司的,其所繳納的稅費不認定為個人所得稅。
另外,月收入達不到個人所得稅納稅標準的,視同未繳納。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該規定對一些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實現買房是一大利好。同時,對月收入達不到個稅繳納標準的,視同未繳納,實際上可以打擊一些投資、投機資金借助一些渠道進入市場炒房。
社會公益拆遷 貨幣化安置不受限購影響
對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會議紀要》提出,公務員憑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證明,從個人建賬時間起視同繳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仍按原規定,以社保或納稅證明為依據,無法打印社保繳納明細記錄的,比照上述公務員處理辦法辦理。
對于繳納省直社保或在省級地稅機關繳納個稅的,原則上也視同為在鄭州市繳納,比照鄭州市繳納的有關規定辦理,對于證明材料中所在單位明確標示為省內其他地市的,不予認可。中央駐鄭單位社保與個稅的認定,按上述省直有關規定辦理。
在實際執行中,因為法律糾紛等問題引起的房產登記等問題,《會議紀要》明確,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屬于生效法律文書的一種,可視同為司法判決,也就是說,其不受限購政策影響。
另外,鄭州裝修網小編了解到,因社會公益征收拆遷,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可以持區級以上政府房屋征收部門的征收文件,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安置協議等辦理購房手續,不受限購影響,屬于商業拆遷的不在該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