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裝修網的小編了解到業主多次前往中牟縣國土資源局,請求該局撤銷這一抵押行為,被該局拒絕。小區的業主將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該局撤銷這一土地抵押手續。
進展 案件昨日開庭審理
鄭州裝修網的小編了解到,昨天上午,該案在新鄭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中牟縣國土資源局的代理人稱,該局對土地抵押申請僅有形式審查義務,只審查材料是否齊全等,并按照規定給開發商辦理土地抵押手續,不存在違法情況。業主代表認為,即便是形式審查,在開發商遞交的申請材料里,也缺失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和地上現狀照片等材料,況且,鄭州市國土資源局早就有規定,已經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小區不能再辦理土地抵押手續。
國土局|對土地抵押登記申請僅有形式審查義務
鄭州裝修網的小編新鄭市人民法院此前已經向小區的開發商中牟中一個房地產置業有限公司和中牟農村商業銀行城區支行發送傳票,要求其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但該置業公司沒有派人出庭應訴。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吳文鑫沒有出庭應訴。
庭審中,業主代表的訴訟代理人說,2009年,鄭州市政府下發《鄭州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則》一文,要求,如果是行政機關本單位當年發生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或者案情重大復雜,對本單位行政活動將產生重大影響的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應出庭應訴。因此,請求法院審查,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吳文鑫是否符合應當出庭應訴的條件,并請法院將這一審查結果以司法建議書的形式告知中牟縣監察局和法制辦。
中牟縣國土資源局的委托代理人說,該局對土地抵押登記申請僅有形式審查義務,即只審查開發商送來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根據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主債權債務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據此,該局向抵押權人中牟農村商業銀行城區支行頒發了抵押土地使用權手續。
該代理人說,該涉案土地一共被辦理兩次抵押登記,第一次是2010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第二次抵押時間是2014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中間近兩年的時間,該土地未被抵押,一號樓的業主在此期間未辦理房產證,具有過錯。
對此,業主說,在土地解押期間,開發商準備給一號樓業主辦理房產證,但因為一號樓在消防上又出了些問題,有關部門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就在消防整改期間,土地被再次抵押,自然無法辦理房產證了。
業主|國土局故意違規辦理抵押手續
“中牟縣國土資源局說,對于辦理土地抵押,其只有形式審查義務,事實上,這個形式審查義務,該局也沒有做到。”業主代理人說,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提交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開發商把小區的整塊土地抵押給銀行,而該小區除了一號樓外,其他樓的800多位業主均已辦理房產證,在給開發商辦理抵押申請時,該局有義務要求開發商提供該小區已經辦理過房產證的業主權屬證明,而該局卻沒有這樣做,該抵押資料中至今仍缺失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這一項。
在該局提交的《土地估價報告》目錄項中顯示有現場踏勘照片這一項,即地上附著物情況照片,但正文中并沒有照片,該局卻依然違法為開發商辦理土地抵押手續,這充分說明,該局并沒有嚴格履行其法定審查義務。
鄭州市國土資源局2005年下發《關于規范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開發商已經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中牟縣國土資源局在其抵押登記辦理服務指南中也有這樣的規定,鄭州裝修網的小編了解到,2008年9月,小區的開發商就已經給一號樓辦理了預售許可證,不能再給該小區的土地辦理抵押手續,中牟縣國土資源局無視這一規定,仍為開發商辦理土地抵押手續,其抵押行為具有明顯的故意性。
更何況,《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關還要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法庭沒有對該案進行當庭宣判。鄭州裝修網的小編還會關注此事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