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第一個案例中,如果開始就提出查看正式購房合同再交定金或者首付款,也許就不會產生買賣雙方的誤解;在第二個案例中,如果張霞在買房過程中能到相關部門查驗一下房產證的真偽再付款,就不會遇到這樣的煩心事了。
鄭州裝修網小編希望今天這倆兒案例能夠給大家提個醒,以免陷入“房財兩空”的尷尬境地。
案例一:存在誤解房產買賣被撤銷
身邊的事兒
2014年9月,楊某看中名流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一處樓盤,認真閱讀了名流公司的一份樣本《商品房買賣合同》后,相中了一套房產。在通過售樓人員了解到此合同與將來要簽訂的正式合同完全一樣的情況下,楊某與名流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書》,并交付了購房定金2萬元和首付款1萬元。后因國慶節假期,雙方推遲了簽訂正式合同的時間。
2014年10月15日,雙方簽訂正式合同時,楊某發現正式合同與之前所看的樣本合同不同,名流公司在未告知楊某的情況下,增添了條款和補充協議。楊某多次要求協商更改增添的條款及補充協議,名流公司均不同意。無奈之下,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并返還定金和首付款。在庭審上,楊某出示了定金和首付款收據、樣本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復印件,來證明名流公司當時出示的樣本合同和最后要簽訂的合同不一致。
結果
焦作市馬村區法院經審理,判決解除楊某與名流公司簽訂的《認購協議書》、《購房確認單》和《借款協議》等相關協議;名流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楊某購房款2萬元和定金1萬元;訴訟費559元由名流公司承擔。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本案中,有效證據足以證明由于名流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給楊某看了與正式合同不一致的樣本合同,致使楊某存在重大誤解,認為將要簽訂的正式合同與之前所看的樣本合同一致,故作出了購房決定,并交納了定金和首付款。當拿到正式合同文本后,楊某發現與樣本合同多處不符,在多次與名流公司就不一致的合同條款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拒絕在正式合同上簽字。上述行為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因此,楊某有權請求予以撤銷。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有效證據能夠認定是名流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給楊某出示了與正式合同不一樣的樣本合同,導致原告的重大誤解,責任在名流公司。所以,名流公司應當返還楊某的首付款和定金。
案例二:兒子“坑爹”用假房產證倒賣父親房屋
趙明的父親名下有一套房產,自2008年開始,趙明一直住在這套房子里。2011年7月份,趙明與張霞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該協議顯示,趙明自愿將他居住的這套房子賣給張霞。張霞支付房款后,趙明給了她一本房產證。之后,張霞開始著手裝修這套房子并搬了進去。趙明的父親發現自己的房子有了新主人,便要求張霞歸還,張霞不同意,而此時趙明也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趙明的父親訴至
法院要求張霞歸還房產。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雙方都出示了房產證。經法官調查,趙明向張霞交付的房產證在房屋產權監理處并沒有登記,而趙明的父親提供的房產證與房屋產權監理處檔案室備案登記相一致。也就是說,趙明向張霞交付的房產證是假的。
結果
近日,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霞把房屋歸還給趙明的父親。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明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利用虛假證件與張霞進行房屋交易,該交易行為應視為無效。張霞提出她的購房行為屬善意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得到支持,張霞遭受的損失應當向合同的簽訂人趙明追償。趙明的父親作為房屋的合法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