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所內環境(鄭州電視臺截圖)
主被迫貼出“反腐告示”
楊先生2005年入住帝湖花園,居住在108號樓1單元一、二層的一套復式結構公寓里。
正對著楊家樓上的三、四層,本為居民鄭某居住,面積287平方米。2012年6月,鄭某將房屋外租給馮某,隨后被裝修成了飯店,剛開始掛的牌子名為“天中會所私房菜”,有4個豪華包間,專做訂臺接單生意。
“剛開業時,‘會所’的起步價是每客180元,來的都是有頭有臉的主”,因為停車、做飯、劃拳、打麻將、醉酒吵鬧產生的噪音,讓楊先生不堪其擾,“我和鄰居們與這家‘會所’打了一年多的“拉鋸戰”,共計向物業、辦事處、工商、行政執法、衛生等部門反映問題20多次,報警求助10多次。”
多次“交鋒”后,會所依舊在。去年中央決定狠剎“三公消費”和“四風”,楊先生認為“決戰反攻”的時機到了。
2013年11月20日,楊先生祭出“反腐”大旗,在自家二樓安裝了攝像頭,在一樓窗戶上貼出告示:“飯店擾民,被迫反腐,視頻取證,微博曝光”。
會所換牌子 業主“避難”
告示貼出后,本來客人停在樓下的車輛,紛紛轉移停在了外圍帝湖邊。由此,楊先生也與飯店發生了正面沖突,楊先生報警后,飯店負責人被派出所帶走調查處理。
此事不久,楊先生停在樓下的私家車被潑了大便,家門口也被潑了殘羹剩飯。而經此一“役”,“天中會所”的牌子悄然摘去,換成了“汝南縣鄭州商會”、“中共汝南縣外來人員鄭州委員會”兩塊牌子,4個豪華包間也改成了2個。而雙方的“正面戰爭”也由此轉為“冷戰”。
此后,2013年12月7日深夜,楊先生家安裝的監控攝像頭不翼而飛,貼在窗戶上的告示被噴了白漆。楊先生稱,每到中午和晚上休息時間,樓上便不停地敲擊地板。他報警后,公安人員一到,敲擊聲便戛然而止,“民警也拿他們沒辦法”。
楊先生的老伴兒患有腦血管疾病,需要靜養。經此驚嚇,不得不遠赴海南“避難”。楊先生說,一樓鄰居閆某的岳父母患有高血壓,春節前也無奈“逃”到鄉下老家躲清靜。
記者上門 吃頓“閉門羹”
一年多的“抗戰”,讓楊先生心力交瘁,不得已求助媒體。為了進一步核實情況,記者提前進行了暗訪。
記者以找人為由,拍到了會所內部的情況,會所內有兩個10人臺和12人臺的大包房,裝飾考究,不銹鋼灶臺和操作間設置在3樓。
通過“天中會所”的訂餐電話,記者還了解到,這里的消費價格已經上調,分為每客200元、300元、600元、800元幾個檔次,其中600元的可以吃到遼參、大龍蝦,800元的主菜是火鮑。晚上12點之前,還可以免費使用麻將桌。
曾在該會所就餐的張先生,向記者提供了“天中會所”開具的定額發票,而發票上蓋的印章,單位名稱顯示為“鄭州市中原區私房菜酒家”。
昨日上午,記者來到了帝湖花園108號樓1單元,叫開三樓房門,走出一位女士,并隨手帶上房門。
記者表明來意,詢問這家飯店是否辦有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該女子稱,“這里是辦事處,不是飯店”,隨即轉身回屋緊閉房門。
執法部門走一圈 這事兒該誰管
吃了“閉門羹”的記者隨楊先生來到了帝湖花園物業管理中心。
“確實是個老大難問題”,物業負責人盧女士坦言很同情楊先生的遭遇,她說,這家藏身居民樓的飯店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物業曾多次就此問題向上級反映,但對方一貫采取“回避戰術”,“他們不開門、不見面,我們也很難協調,畢竟我們沒有強制執法權”。
在中原區航西工商所,該所彭所長搬出了《食品安全法》,其中第一章第四條規定,食品的生產、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分歸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3個管理部門負責,“針對餐飲服務行業的違規,食藥局才是執法主體,工商可以配合執法”。
記者隨后來到了鄭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該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鄭政辦(2012)54號文《鄭州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整治規范鄭州城區生產經營場所的意見》,“屬于在市區建成區居民住宅內開辦餐飲服務場所的,報市、區環保局”處理。
記者隨后撥打12369環保投訴熱線,按照語音提示聯系到了鄭州市環保局,工作人員稱,如果業主投訴的是油煙和噪音問題,應該歸執法局處理。
記者昨日下午電話聯系了中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稱他們可以依照環保部門的監測結果,對飯店超出排放標準的行為予以處罰,并督促對方整改,但不能取締。取締是工商和稅務機關的事兒。
采訪中,航西工商所工作人員明確告知記者,該轄區從未辦理過以“私房菜酒家”為名的單位注冊登記。那么“天中會所”開具的蓋有“鄭州市中原區私房菜酒家”財務專用章的發票從何而來?
昨日中午,記者來到了中原區稅務局河南地稅辦事大廳,工作人員查詢后告訴記者,發票不假,但“鄭州市中原區私房菜酒家”的登記地址為須水鎮中原路與富民路交叉口。這個位置距離帝湖花園有10多里。
發票蓋章單位與“天中會所”是什么關系?這家會所與駐馬店汝南方面又是什么關系?受害居民該找哪家“相關部門”投訴?這家無任何手續的飯店到底該由誰取締?
“告了快兩年了,腿都跑細了,還是沒有一點結果。”一連串的疑問,讓楊先生不知所措。
律師詳說“相鄰權”
為了“扳倒”樓上的飯店,一年多時間里,楊先生查閱了大量法律法規,整理了一堆材料。
記者注意到,有資料顯示,早在2004年10月,鄭州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曾就《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居民樓內不能開辦飯店、洗浴等影響居民生活的經營服務場所,即便是居民樓內規劃作為商業服務用房的也不能開辦經營服務場所”。而現實生活中,居民樓內開辦飯店、麻將室、發廊、按摩房的現象難以禁止且呈逐年增多趨勢。
河南豫和律師事務所趙必和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居民樓內開辦飯店等經營場所,必須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如果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相鄰的業主或居民有權要求其恢復原有性質。
本案例中,“天中會所”已經侵犯了業主楊先生的相鄰權。而所謂相鄰權,是指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皸钕壬梢韵蚍ㄔ禾岢鲈V訟要求賠償,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