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調查發現,宋女士反映情況屬實。鄭州市環境衛生處領導說:“如果新《條例》沒有規定需要經行政審批,就不需要再去審批?!?
【市民】
廢止近兩年的條例,豈能作為行政許可審批依據
“我有個門店的門頭需要裝修,11月6日到二七區行政服務中心城市管理執法局窗口辦理《門頭外部裝修許可證》,工作人員給我張《門頭外部裝修許可證》辦理卡??ㄉ蠈懙恼咭罁骸多嵵菔谐鞘惺腥莨芾項l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八條。我查閱有關資料,與鄭州市城市市容有關的條例在鄭州歷史上共兩個,分別是1998年和2005年實施的《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這兩個《條例》目前都已廢止。最新的條例是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而在新《條例》中,查不到關于門頭匾額需經行政審批的有關內容。”宋女士告訴記者,“執法部門居然把已廢止近兩年的條例作為行政許可審批依據,嚴重傷害到人民的利益,應該立即停止。”
【調查】
廢止的《條例》不能作為依據
鄭州市環境衛生處于處長昨天受訪時說:“2012年1月1日前,鄭州市實施的《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在新的《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后,上述兩個《條例》同時廢止。相關部門使用已經廢止的法規,肯定是違法的。如果新《條例》沒有規定需要經行政審批,就不需要再去審批?!?
鄭州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韓光道明確指出:“原來的條例廢止后,就不能作為政策依據使用了。從新的《條例》實施之日起,老條例就廢止不用了,不能再拿廢止的條例作為政策依據?!?
目前,鄭州市正實施的《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設置門頭牌匾、電子顯示屏等,應當設置規范有序、亮化設施完好、安全牢固、內容健康、造型美觀、用字規范,標志牌的規格、色彩應當與城市街景相協調,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出現破損的,設置單位應當及時刷新、更換、維修或者拆除。并沒有“門頭匾額”需經過行政審批的相關內容。
已廢止的《鄭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廣場、立交橋及沿街設置招貼欄、報欄、畫廊、標示牌,必須符合容貌規劃和標準,并按下列規定報經批準:(一)在市區(上街區除外)主干路、次干路、廣場設置的,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報所在區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回應】
問題出在辦便民服務卡時沒有及時更新
記者從二七區城管執法局辦公室獲悉,宋女士的投訴該局已收到。
發稿前,該局紀檢書記唐新華給記者來電稱:“我是分管這一塊工作的主管領導。新條例實施后,門頭辦證是依據新條例進行的,包括在辦證服務大廳公布的都是新條例。問題出在辦便民服務卡時沒有及時更新,這是我們的工作失誤造成的,給轄區服務對象添麻煩了。對此,我負有領導責任,我們立馬改正,更新便民服務卡。對服務對象,我們要當面溝通,表示歉意。至于說《門頭外部裝修許可證》是不是停辦,待研究后再給出答復?!?